工程公司前東主承認貪污圍標涉賄款四千五百萬元候判
2015年10月27日
一名工程公司前東主,串謀他人提供共約四千五百多萬元賄款,以圍標方式取得沙田兩個屋苑的顧問及翻新工程合約,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丘瑞田,五十八歲,承認四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被告另一項相類控罪則紀錄在案。
法官林偉權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待聽取被告求情。被告獲准以現金三萬元及現金人事擔保三萬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一間工程公司的東主,並參與多幢樓宇的翻新工程。
沙田屋苑翠湖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翠湖花園法團)於二○一○年十二月議決進行樓宇翻新工程。
翠湖花園的管理公司當時一名物業經理要求被告為翻新工程找尋顧問公司和承辦商。
被告要求一名建築師樓股東安排在一間酒樓進行晚宴會面,以商談該事。
除被告外,該名建築師樓股東、一名翻新顧問公司董事、一名建築公司董事、管理公司的物業經理及當時一名董事、以及一名翠湖花園法團成員據稱均出席該次會面,商談投標事宜。
案情透露,他們在會面上同意將翠湖花園工程的總工程費用的1%、6%及10%,分別給予管理公司的物業經理、董事以及該翠湖花園法團成員,作為協助有關顧問公司及建築公司參與該工程的報酬。
結果,有關顧問合約於二○一二年三月以八十八萬元批出,而有關翻新工程合約則於二○一三年七月以二億六千二百萬元批出。根據有關翻新工程合約總值的1%、6%及10%,相關賄款分別約為二百六十萬元、一千五百萬元及二千六百萬元。
案情又透露,沙田另一個屋苑濱景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於二○○四年十一月議決進行樓宇翻新工程。
濱景花園法團維修專責小組一名成員接觸被告,要求他找尋顧問公司以競投有關工程。
被告遂接觸一名建築公司經理,有關經理其後安排他們兩人與另一間翻新顧問公司一名董事在另一間酒樓安排晚餐會面,以商討投標事宜。
他們在該會面中同意該顧問公司董事向該名濱景花園法團維修專責小組成員提供六十萬元,以協助該顧問公司取得價值約三千萬的工程,而部份工程將分判予有關維修專責小組成員及被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曾潤豪協助。
丘瑞田,五十八歲,承認四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被告另一項相類控罪則紀錄在案。
法官林偉權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待聽取被告求情。被告獲准以現金三萬元及現金人事擔保三萬元保釋外出。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一間工程公司的東主,並參與多幢樓宇的翻新工程。
沙田屋苑翠湖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翠湖花園法團)於二○一○年十二月議決進行樓宇翻新工程。
翠湖花園的管理公司當時一名物業經理要求被告為翻新工程找尋顧問公司和承辦商。
被告要求一名建築師樓股東安排在一間酒樓進行晚宴會面,以商談該事。
除被告外,該名建築師樓股東、一名翻新顧問公司董事、一名建築公司董事、管理公司的物業經理及當時一名董事、以及一名翠湖花園法團成員據稱均出席該次會面,商談投標事宜。
案情透露,他們在會面上同意將翠湖花園工程的總工程費用的1%、6%及10%,分別給予管理公司的物業經理、董事以及該翠湖花園法團成員,作為協助有關顧問公司及建築公司參與該工程的報酬。
結果,有關顧問合約於二○一二年三月以八十八萬元批出,而有關翻新工程合約則於二○一三年七月以二億六千二百萬元批出。根據有關翻新工程合約總值的1%、6%及10%,相關賄款分別約為二百六十萬元、一千五百萬元及二千六百萬元。
案情又透露,沙田另一個屋苑濱景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於二○○四年十一月議決進行樓宇翻新工程。
濱景花園法團維修專責小組一名成員接觸被告,要求他找尋顧問公司以競投有關工程。
被告遂接觸一名建築公司經理,有關經理其後安排他們兩人與另一間翻新顧問公司一名董事在另一間酒樓安排晚餐會面,以商討投標事宜。
他們在該會面中同意該顧問公司董事向該名濱景花園法團維修專責小組成員提供六十萬元,以協助該顧問公司取得價值約三千萬的工程,而部份工程將分判予有關維修專責小組成員及被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熙曜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曾潤豪協助。